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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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30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30号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小河南村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1W3P0U。经营者:张超,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小河南村17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润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339G。法定代表人:马国毅。被申请人:马国毅,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毅所有的价值122657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毅在银行的存款122657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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