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某与王文某、何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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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807号案件名称
陈志某与王文某、何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志某;王文某;何万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807号原告:陈志某,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文某,女,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文,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万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某,女,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某、王文某与被告何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陈志某、王文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某、王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某、王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志某、王文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朴人民陪审员 王仁春人民陪审员 陈发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章进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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