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郑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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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60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郑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郑惠英;周巧林;卿荣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81、83、85号门面。负责人:陈超,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惠英,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双牌县。被执行人:周巧林,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卿荣鹏,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郑惠英、周巧林、卿荣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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