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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辉、李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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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29号
  • 案件名称

    赵强辉、李益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强辉;李益海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辉,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李益海,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强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益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5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7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益海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含财付通、支付宝)存款。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有少量存款外,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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