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春、台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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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保617号案件名称
李福春、台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福春;台安县中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保617号申请人:李福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申请人:台安县中医院,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15号。申请人李福春与被申请人台安县中医院(2021)辽0321民初12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台安县中医院名下62108.06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台安县中医院名下62108.06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秀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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