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东飞、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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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748号案件名称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东飞、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东飞;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748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侓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侓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飞,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82254698。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东飞、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 一 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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