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森与王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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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7251号案件名称
张玉森与王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玉森;王仕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7251号原告:张玉森,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王仕军,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张玉森与被告王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张玉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仕军归还借款395700元;2.王仕军支付利息124952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王仕军曾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95700元,后由于王仕军无法归还借款,遂以百润世纪新城15幢1206室房屋作为抵押,后王仕军同意直接以该房产冲抵借款。现该房产已被出售给他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要求王仕军继续归还借款。审理中,张玉森陈述:其自2000年起至今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为便于诉讼,希望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仕军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张玉森与王仕军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张玉森是接受货币一方,张玉森的经常居住地在无锡市滨湖区,故无锡市滨湖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结合张玉森提出的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愿,根据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诸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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