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8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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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执8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志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志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91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9号。负责人:刘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杰,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李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303584.92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2021年8月18日,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志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昕豫书 记 员 邓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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