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泗萍、胡青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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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09号案件名称
楚泗萍、胡青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楚泗萍;胡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楚泗萍,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胡青,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楚泗萍与被执行人胡青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楚泗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万星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胡青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胡青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本院上门并到社区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青现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20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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