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波、卢志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1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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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1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明波、卢志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明波;卢志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17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原告徐明波与被告卢志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10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二、被告卢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明波代偿的执行款、案件受理费740.50元。”补正为“二、被告卢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明波代偿的执行费、案件受理费740.50元。”。 审判长王欣 人民陪审员陈建斌 人民陪审员韩希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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