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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热木·依木提、祖姆热提古丽·克热木等艾力江·克热木、古丽妮沙·克热木、周勇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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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196号
  • 案件名称

    克热木·依木提、祖姆热提古丽·克热木等艾力江·克热木、古丽妮沙·克热木、周勇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克热木·依木提;祖姆热提古丽·克热木;艾力江·克热木;古丽妮沙·克热木;周勇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克热木·依木提,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祖姆热提古丽·克热木,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艾力江·克热木,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古丽妮沙·克热木,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周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克热木·依木提、古丽妮沙·克热木、艾力江·克热木、祖姆热提古丽·克热木与被执行人周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364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2886.28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把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伊斯马伊力麦合木提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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