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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邓建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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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建平、邓建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平;邓建复;肖爱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系李建平之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邓建复,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肖爱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李建平与邓建复、肖爱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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