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邓建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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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建平、邓建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建平;邓建复;肖爱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系李建平之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邓建复,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肖爱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李建平与邓建复、肖爱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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