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等玛哈孜·图司普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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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77号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等玛哈孜·图司普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 经营者:马昶。系该店店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岗,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玛哈孜·图司普汗,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与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1025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为9653.77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81371.23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玛哈孜·图司普汗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墨同进口商品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玛赫苏哈吉·图司普汗、玛哈孜·图司普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仲玉新审判员张浩审判员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哈杰提书记员关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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