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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兵、邢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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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115号
  • 案件名称

    布兵、邢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布兵;邢殿民;王莲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布兵,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建平支行职员,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邢殿民,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莲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布兵与被申请执行人邢殿民、王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殿民、王莲华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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