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经济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8)粤03破13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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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粤03破137号之四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经济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破137号之四申请人: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沈凤。2021年8月23日,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诚敏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厚诚敏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厚诚敏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7日,法定代表人陈忠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为陈忠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执行申请人吴春艳同意,将厚诚敏公司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2018年6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吴春艳对厚诚敏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厚诚敏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本案无职工债权,本院裁定确认了15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总额为48499039.15元,其中税款债权为12850.88元,其余为普通债权。2019年3月21日,本院裁定宣告厚诚敏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并公开处置财产共实现破产财产变现2298977.09元。2021年5月10日,管理人制作的《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申请本院认可该方案。2021年6月28日,本院裁定认可厚诚敏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该方案进行了破产财产分配:共支付破产费用264513.62元;税款债权金额为12850.88元,本次分配金额为12850.88元,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金额为48499039.15元,本次分配金额为1790909.98元,提存229075元,清偿比例为4.165%;预留破产费用1627.67元。现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本院认为,厚诚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对厚诚敏公司进行了清理,接收破产财产用于向各债权人清偿。现管理人已经完成了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其申请本院终结厚诚敏公司的破产程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前海厚诚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破产申请费12595.9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白田甜审判员 谢继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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