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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财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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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财保44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财保44号申请人: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黎燕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严建国。被申请人: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申请人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3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1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开心娃娃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名下60,132.1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1元,由深圳贝乐高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叶雪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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