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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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135号案件名称
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135号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正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玲,女。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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