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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高建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督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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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督1958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高建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高建朝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督195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建朝,男,汉族,1985年0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建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豫0103民督195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建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豫0103民督195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7.5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杏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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