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杰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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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745号案件名称
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杰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杰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15194873D。法定代表人:王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祺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姚杰玲,女,197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杰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偿款72900.1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受理费811元、执行费9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状况,现查明,本院依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姚杰玲名下坐落于平南县预售合同编号:201408130007号】一套,处置后所得价款本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现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案款暂不能发放。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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