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林卫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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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86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林卫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林卫明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楠。 委托代理人:蒋涵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卫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卫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卫明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卫明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本金49409.23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保险费371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69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林卫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林卫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卫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林卫明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卫明目前下落不明,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林卫明名下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得款1704.91元,扣除执行费696.86元、案件受理费84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受偿166.05元。截至2021年9月2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林卫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卫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林卫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林卫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8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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