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敏、周明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先予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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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广敏、周明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先予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广敏;周明明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先予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广敏,女,1970年08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明明,男,1983年0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敏与被执行人周明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晓圆 审判员陈增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可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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