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超、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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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853号案件名称
赵建超、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建超;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853号原告:赵建超,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经营者:张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超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飘香板鸭经营房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建超负担。审 判 员 李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林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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