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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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347号案件名称
王增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增鑫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347号被执行人:王增鑫,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本院在执行王增鑫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增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增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增鑫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增鑫在中国银行××支行99×××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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