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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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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242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4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静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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