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杰、姚莉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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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205号案件名称
金名杰、姚莉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名杰;姚莉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205号原告:金名杰,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姚莉莉,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金名杰与被告姚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名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名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八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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