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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士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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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95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士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士静;陈代会;史贵保;胡荣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956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男,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士静,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陈代会(系吴士静妻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史贵保,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胡荣利(系史贵保妻子),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士静、陈代会、史贵保、胡荣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士静、陈代会、史贵保、胡荣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殷丹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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