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莲、王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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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301号案件名称
刘红莲、王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红莲;王龙;杨永军;张艳萍;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301号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锐(董事长)公司住所:洛川县XX街XX段。委托代理人:杨世宏,系该公司风险部副经理。 被告:王龙,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张艳萍,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杨永军,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刘红莲,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张艳萍、杨永军、刘红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查,被告王龙、张艳萍长期不在家、无法联系,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在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 晓 莉 人民陪审员 贾 文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启 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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