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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莲、王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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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301号
  • 案件名称

    刘红莲、王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红莲;王龙;杨永军;张艳萍;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301号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锐(董事长)公司住所:洛川县XX街XX段。委托代理人:杨世宏,系该公司风险部副经理。    被告:王龙,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张艳萍,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杨永军,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刘红莲,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张艳萍、杨永军、刘红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查,被告王龙、张艳萍长期不在家、无法联系,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在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 晓 莉  人民陪审员    贾 文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启 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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