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与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1执330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执330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利与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利;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1执3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利,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古路98号附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39808454T。法定代表人:廖泽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利与被执行人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38459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博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足区三套房屋及停车用房,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乾兴旺 审 判 员 田 勇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丽莉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乃英、李祥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947号之二 下一篇 王光明、汪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91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