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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强、李中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26执恢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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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613号
  • 案件名称

    李中强、李中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中强;李中强;刘海锋;刘海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613号 刘某某、李中强:刘某某与李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蒲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中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199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800元。2003年3月2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执行。2017年5月4日,本案恢复执行,因扣押车辆双方当事人仍在协商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7日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李中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6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涉案案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6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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