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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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526号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土口子村。法定代理人: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法定代表人:焦维民,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法定代表人:孟祥义,系该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法定代表人:管清华,系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法定代表人:杨荣贵,系该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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