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雷、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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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88号案件名称
王立雷、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立雷;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雷,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33345P。法定代表人:孙义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雷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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