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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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895号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彬;颜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895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戈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彬(曾用名李志兵),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颜飞,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彬、颜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李志彬、颜飞已经交清物业服务费用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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