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党亚鹏、赵海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4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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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02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党亚鹏、赵海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党亚鹏;赵海倩;党亚鹏;赵海倩;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4执802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党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某某、赵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某某、赵某某清偿借款本金47807.9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1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某、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借款本金47807.96元及利息7205.35元,并承担了执行费617元。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党某某、赵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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