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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802财保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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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2财保94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徐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财保9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法定代表人:金喜年。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军,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1年8月4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636498.07元人民币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徐军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房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徐军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636498.07元人民币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徐军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41802004003GB00050F00120022,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21)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59911号】。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3702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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