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彩平、新疆友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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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975号案件名称
马彩平、新疆友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彩平;新疆友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975号原告:马彩平,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友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路锦城大厦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苏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彩平诉被告新疆友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彩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彩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艺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博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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