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世明、王国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1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178号
  • 案件名称

    贺世明、王国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贺世明;王国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3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贺世明,男性,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国秀,男性,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贺世明与被执行人王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执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9942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国秀银行存款15000元,已发放申请人,关于2021年2月4日我院扣划的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的恩格尔河绿化诉讼款1000000元,该案款涉及其他案件,现不宜发放。被执行人王国秀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 宇审判员 单雪瑞审判员 薛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胡志杰书记员 刘凯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