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风国、唐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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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879号案件名称
马风国、唐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风国;唐文忠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马风国,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东乡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唐文忠,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建筑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本院在执行马风国与唐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文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风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传唤其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唐文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巩留县塔斯托别乡阔那塔木村村委会于2021年9月8日出具证明证实唐文忠是该村空挂户,也无固定住所和土地。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强制执行的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新4023执87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文忠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段应忠审判员 赵棣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木扎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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