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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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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15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六,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文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529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文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成支付案件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7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2元,但被执行人杨文成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文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文成实施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良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瞿冠科书 记 员 肖振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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