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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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861号案件名称
孙宇、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宇;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孙宇,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3号(1号办公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滨。申请执行人孙宇与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裁字[2021]02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等,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这些账户、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权和因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不宜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有查封、冻结裁定、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约谈资料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震审 判 员 杨兆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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