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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泉、蒋敬越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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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宏泉、蒋敬越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宏泉;蒋敬越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宏泉,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蒋敬越,男,193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泉与被执行人蒋敬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蒋敬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7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经查询被执行人蒋敬越在银行、工商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1年9月8日,在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敬越名下的位于洪江市居委会的住宅用地46平方米。3、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蒋敬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宏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钦洪医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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