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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增、韩国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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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095号
  • 案件名称

    徐世增、韩国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世增;韩国华;韩国秀;张骞;常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095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增,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韩国华,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韩国秀,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张骞,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常伟,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5公里处天津市强泰物流中心。申请执行人徐世增与被执行人韩国华、韩国秀、张骞、常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3民初7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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