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民申5030号案件名称
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张四齐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5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华,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凯贤,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北街55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凯贤,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四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四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春雨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叶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亚男书 记 员 刘琪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陈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960号 下一篇 刘雷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918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