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恒、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3强清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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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03强清3号案件名称
钟恒、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0/3/16 0:00:00当事人
钟恒;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富胜案件缘由
申请公司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强清3号申请人:钟恒,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伟,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3201510919618。被申请人: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公寓楼2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3865K。法定代表人:廖富胜。第三人:廖富胜,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钟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富胜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钟恒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义海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钟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钟恒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处理。审判长 饶 弢审判员 黄天姣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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