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黔01民辖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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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1民辖93号案件名称
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0/3/20 0:00:00当事人
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辖93号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院村麦兆巷2幢3层1-6号。法定代表人唐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法定代表人邓竹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251145.23元,支付原告迟延付款损失51936.3元(迟延付款损失从供货的第二天到2019年12月31日,中间部分按付款的时间),两项共计303081.33元;2、本案涉及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杨红梅书记员张红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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