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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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112民初1975号案件名称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9 0:00:00当事人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32975075。法定代表人何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娥,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群,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程超,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工资7724.14元、加班费1563.21元、超时加班费873.56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80.45元。2019年12月24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1. 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工资7724.14元;2.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1563.21元、延点加班费275元;3.驳回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工资、加班费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应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书 记 员 宋旭航 1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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