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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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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超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32975075。法定代表人何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娥,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群,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程超,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工资7724.14元、加班费1563.21元、超时加班费873.56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80.45元。2019年12月24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1. 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工资7724.14元;2.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1563.21元、延点加班费275元;3.驳回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工资、加班费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应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铭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书   记  员   宋旭航      1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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