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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娟娟、陈月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鲁0503执29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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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503执29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崔娟娟、陈月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
  • 当事人

    崔娟娟;陈月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503执2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娟娟,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月营,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月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月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月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来强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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