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昭桐、丛祥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辽0292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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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92执25号案件名称
曲昭桐、丛祥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26 0:00:00当事人
曲昭桐;丛祥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9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曲昭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丛祥超,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曲昭桐与被执行人丛祥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91326.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执行费740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0年1月7日启动网络查询。于2020年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丛祥超名下的辽B×××××号欧曼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丛祥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于2020年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丛祥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并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合计302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丛祥超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丰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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