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荫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0)新01民辖终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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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新01民辖终33号案件名称
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荫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荫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泽永,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荫,男,1965年4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上诉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荫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我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563号耀和荣裕商住小区1号楼一层13号商铺,但2017年1月已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93号高地中心16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林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563号耀和荣裕商住小区1号楼一层13号商铺,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行政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原裁定主文部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主文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惠 君审 判 员 安 晶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 O 二 O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书 记 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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