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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卞学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鲁1625行审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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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625行审31号
  • 案件名称

    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卞学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0/3/9 0:00:00
  • 当事人

    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卞学鹏;舒雪晴
  • 案件缘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鲁1625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四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卞学鹏,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舒雪晴,女,199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卞学鹏、舒雪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费征决〔2019〕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卞学鹏、舒雪晴于2019年1月18日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博费征决〔2019〕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卞学鹏、舒雪晴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6854元,共计33708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履行。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征收决定。本院认为,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对被执行人卞学鹏、舒雪晴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对卞学鹏、舒雪晴作出的博费征决〔2019〕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卞学鹏、舒雪晴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33708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406元,由被执行人卞学鹏、舒雪晴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明香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李 菲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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