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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881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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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闽0881刑初49号
  • 案件名称

    吴光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漳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19 0:00:00
  • 当事人

    吴光平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8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光平,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220元。因本案被告人吴光平于2019年12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检一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光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光平与其妻子曹某在漳平市的“东山食杂店”吃晚饭时独自一人饮酒。当天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光平驾驶闽F×××××轿车与曹某从食杂店出发往漳平市赤水镇安坑村方向行驶,途径该镇赤水村十公里路段时,被漳平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吴光平带至漳平市双洋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吴光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5mg/100ml。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吴光平经漳平市公安局赤水派出所依法传唤到案。 另查明,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被告人吴光平犯危险驾驶罪,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吴光平于2020年1月20日在值班律师陈海汀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照片及报告书、提取笔录、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吴光平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光平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1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光平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光平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光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长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姗 书记员李淑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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